济宁市中医院人事代理人员中级聘任方案
人事代理人员中级聘任方案
根据医院《关于下发<岗位竞争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济中行[2013]31号)精神,制订2019年度人事代理中级聘任方案。
(一)竞争聘任的原则及实施范围
1、以上级部门有关岗位设置意见为指导,坚持总量控制、重点倾斜、结构合理,适时调整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专业技术队伍结构优化和稳定、有利于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医院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布专业技术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凡符合聘任基本条件的,均应在公开、平等条件下参加竞聘,既重实绩又兼顾公平,评聘分开。
3、坚持向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和临床执业医师倾斜的原则,适当照顾下个聘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4、竞聘前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二)竞争聘任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2、现聘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履行聘约良好并完成相关职责任务。
3、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符合本单位制定的岗位任职条件。
(三)竞争聘任的基本程序
1、医院成立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公布全院竞聘岗位数量。
2、成立一级科室岗位聘任小组。一级科室成立由科委会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岗位聘任小组,要求由3人以上组成,小专业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跨科组成。
3、个人申请。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部。
4、资格审查,确定竞聘人员。医院岗位聘任委员会依据竞争聘任所需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5、科室岗位聘任小组推荐人选。科室岗位聘任小组组织全科人员,根据竞聘人员的医德医风、业务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进行测评打分(占10分),得分实行百分制计分法,科室测评得分低于60分者不得推荐。本人及直系亲属参加竞聘者实行回避制度。
6、计算应聘人员量化赋分(占50分),对竞争聘任人员按《量化赋分标准》进行赋分,依据公式:量化得分(满分为50分)=量化赋分值(满分190分)/1.9×50%计算出每位竞争聘任人员的量化得分。
7、院级民主测评(占15分)。院级民主测评由医院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测评计分,得分实行百分制计分法,测评得分低于60分者取消竞聘资格。
8、专业考试(占25分)。岗位聘任委员会组织竞聘人员进行专业考试,采取笔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计分法。
9、综合排序。医院岗位聘任委员会按照 “竞聘人员最后得分(满分100分)=民主评议分(科室测评*10%+院级测评*15%)+量化赋分(百分制)*(50%)+专业考试得分*(25%)”计算出竞聘人员的最后得分,并根据得分情况按卫生系列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分别排出名次,当出现分数相同时,则按被聘任时间、取得任职资格时间、从事专业工作年限长短的顺序排名。根据排名,提交院办公会审议,院办公会综合考虑竞聘人员的医德、实绩、贡献、工作能力等情况,审核确定聘任人选,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室岗位情况进行宏观调控。
10、公示。确定拟聘人选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11、签订聘约。医院按程序办理聘任手续,与受聘人签订聘约。
(四)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由院领导、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及各专业专家等组成的医院岗位聘任委员会,岗位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各一级科室建立相应的岗位聘任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竞聘工作,各岗位聘任小组要在院聘任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严密组织、精心指导、严格程序;要认真落实科主任负责制,在聘任工作中充分发挥科主任的作用,为圆满完成聘任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对在聘任工作中不按组织程序反映问题,无理取闹者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应聘资格,以保证医院岗位聘任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附则
1、本暂行办法由医院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次聘任为2019年5月7日前取得中级资格且符合聘任条件人员。
3、本次聘任岗位数量,十级主治医师不超过5人(含5人),十级主管护士不超过16人(含16人),十级主管药师不超过1人(含1人),辅助系列十级岗位不超过1人(含1人)。
4、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且入院满4年。(入院时间计算截止到2019年11月30日)
岗位竞争聘任量化赋分标准
1、各类年限计分(最高计29分)
(1)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分:按周年计算,每满一年计0.4分。
(2)任职年限
任现职年限分:按周年计算,每满一年计1分。
(3)取得高一级任职资格年限
取得高一级任职资格年限分:按周年计算,每满一年计1分。
2、学历赋分(最高34分)
学历 分值 专业一致性 | 博士研究生 | 硕士研究生与双学士 | 本科 | 大专 | 中专及以下 | |
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一致 | 第一学历 | 33 | 26 | 20 | 15 | 11 |
后取学历 | 30 | 23 | 17 | 12 | 8 | |
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相近 | 第一学历 | 29 | 22 | 16 | 11 | 7 |
后取学历 | 26 | 19 | 13 | 8 | 4 | |
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 | 第一学历 | 25 | 18 | 12 | 7 | 3 |
后取学历 | 22 | 15 | 9 | 4 | 1 |
说明:学历均以毕业证书为准,双学历以上者,只按最高学历赋分,取得现学历学位者在原学历分值基础上加1分,取得高一级学位者,在原学历分值基础上加2分。
3、年度考核赋分(最高15分)
按近5年年度考核等次计分,年度考核优秀计4分,合格计2分,基本合格计1分、不合格计0分。
4、荣誉称号赋分(最高计10分)
国家级荣誉8分,省部级荣誉6分,地厅级荣誉4分,县处级荣誉2分,院级荣誉1分。
说明:(1)以上荣誉赋分指与申请聘任专业一致或相关的荣誉,与申请聘任专业不一致的荣誉减半计分。同一业绩获得不同的荣誉,只按最高的计分;
(2)各类荣誉以奖励证书原件为准,且须经我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同意推荐或认可的,否则不予加分;
(3)不同的荣誉赋分值可累加,限聘期以来取得的荣誉,最多3项。
5、管理赋分(最高计10分)
在聘期内任职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可按担任的最高管理职务依据下列标准计分,任职时间不足一年的减半计分:
院级:10分;副院级:8分;正科级:6分;副科级:4分;副护士长:2分。主持工作的副职按正职加分。
6、论文、著作赋分(最高计15分)
(1)论文(统一刊号CN或ISSBN)
分数位次 等级 | 第一位 | 第二位 | 第三位 |
国家级 | 5 | 4 | 3 |
省 级 | 4 | 3 | 2 |
(2)著作
位次 著作字数 | 公开出版(ISBN) | |||
第一位 | 第二位 | 第三位 | ||
著作 | 20万字以上 | 5 | 4 | 3 |
10-19万字 | 4 | 3 | 2 |
说明:
①刊物级别的确定:国家级期刊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中科院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管的期刊,统一刊号为“CN”或“ISSN”;省级期刊是指省级各委、厅、局主管的期刊。属国务院部委主管的院校所办的学报可视作国家级期刊,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的院校所办的学报可视作省级期刊;论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及专著须以原发表刊物为准。如重复发表,只按其发表在高一级刊物计分。
②论文、著作只计算聘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著作。属多人合著(编)的,其主编、副主编、编委可分别视作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并按表中所对应的字数、位次及作者的人数平均计分。
③论文、著作最多限3部。
论文、著作均应与本专业直接对口,与本专业间接相关的减半计分,与本专业无关的不计分。
7、科研、专利项目赋分(最高计40分)
第1位 | 第2位 | 第3位 | 第4位 | 第5位 | 第6位 | ||
国家级 | 一等 | 30 | 26 | 23 | 21 | 19 | 17 |
二等 | 28 | 24 | 21 | 19 | 17 | 15 | |
三等 | 26 | 22 | 19 | 17 | 15 | 13 | |
省部级 | 一等 | 25 | 21 | 18 | 16 | 14 | 12 |
二等 | 23 | 19 | 16 | 14 | 12 | 10 | |
三等 | 21 | 17 | 14 | 12 | 10 | 8 | |
厅(局)级 | 一等 | 20 | 16 | 13 | 11 | 9 | 7 |
二等 | 18 | 14 | 11 | 9 | 7 | 5 | |
三等 | 16 | 12 | 9 | 7 | 5 | 3 |
说明:
注:(1)获奖成果指国家认可的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相应政府科研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或颁发为准,级别按评审或颁发单位计算。
(2)赋分时多项成果可计算总和,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按最高奖计分;各种奖励均以获奖证书原件为准;科研已通过鉴定,但还没有获奖的,按立项部门等级的最低奖分值减半计分。
(3)专利
发明专利5分,实用新型3分,外观设计1分。
(4)科研、专利只计算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均应与本专业直接对口,与本专业间接相关的减半计分,与本专业无关的不计分。科研、专利最多限3项。
8、出勤赋分(最高计8分)
(1)此项赋分根据职工最近一个聘期内的考勤结果赋分;
(2)全勤者得8分;
(3)病假每满15天扣0.5分;
(4)事假每满一周扣1分;
(5)旷工1次扣8分;
(6)脱岗1次扣4分;
说明:8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放射假、计生假、工伤假按出勤对待。
9、援藏(疆、川)、卫生支农(最高计4分)
(1)现任资格聘期内援藏(疆、川)人员,加3分;
(2)现任资格聘期一年内,驻卫生支农地不少于30个工作日的,加1分。
10、违纪、违规、受罚情况、差错事故赋分(根据最近一个聘期内记录赋分,最高计5分)
(1)无违纪、违规、无受罚情况、无任何差错事故得5分;
(2)拒不执行医院管理规定,经教育仍不遵守的,扣5分;
(3)被停职检查一次扣5分;
(4)被待岗一次扣5分;
(5)受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一次扣5分;
(6)出现医疗事故(意外),相关责任人扣5分;
(7)出现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扣4分;
(8)出现技术事故,相关责任人扣3分;
(9)出现一次严重差错事故扣2分,一般差错事故扣1分;
(10)因违反医院的劳动纪律被通报批评者,每通报一次减1分;
(11)因被病陪人投诉而被医院处罚者一次减1分;
第3、4、5款处分期内的取消竞聘资格,同一事故按最高分扣分,5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11、其他加减分(最高计20分)
(1)凡申请人所在科室在最近三个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先进科室”的,每有一个先进记2分,最高记5分。
(2)一线医疗岗位加5分,医技、药剂、护理岗位加3分,其它岗位加1分。
(3)凡申请人及所在科室最近三个年度中,因业务工作开展成绩突出被医院授予突出奖励者一次加3分,最高记5分。
(4)聘期内参加各级专业技能大赛取得名次、奖项的,按如下分值加分,限3项,最高记10分。
位次 等级 | 第一名(一等奖) | 第二名(二等奖) | 第三名(三等奖) |
国家级 | 10 | 8 | 6 |
省部级 | 8 | 6 | 4 |
厅局级 | 6 | 4 | 2 |
本单位 | 4 | 2 | 1 |
12、说明
(1)50周岁以上职工,可不参加专业考试,成绩按同级人员平均分计算,参加考试的按实际成绩计算。
(2)计分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当出现分数相同时,则按被聘任时间、取得任职资格时间、从事专业工作年限长短的顺序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