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申报管理规定
1.1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管理,保障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科研管理效能和申报项目质量,依据国家、省、市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医院各岗位职工应不断强化科研工作意识,积极参与科研项目申报工作。
1.3 科教部是医院主管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各系列(医学类、管理类、社科类等)科研项目的集中申报工作。
2.1 组织申报科研项目的类别和来源:按项目来源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等特点,将组织申报的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院)级科研基金项目。
2.1.1 纵向项目:指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科研项目。
2.1.1.1 国家级项目: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下达的科研项目,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2.1.1.2 省部级项目: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山东省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包括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山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等。
2.1.1.3 厅局级项目:省级非科研主管部门及市级相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包括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以及山东省其他厅、局设立的科研项目;济宁市科技局、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济宁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社科联等部门设立的科研项目。
2.1.2 横向项目: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或合作)的科研项目。
2.1.3 校(院)级科研基金项目包括山东中医药大学等高等院校以及我院设立的科研项目。
3.1 申请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具备或达到该项目所要求的基本申报条件。
3.2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申报时,若未明确界定申请人基本条件时,原则上申请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3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 应向临床一线人员倾斜。具有院内竞争性的限额推荐类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临床一线人员申报的项目。
3.4 申请人必须是申报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 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提倡和鼓励吸收低年资科研业务人员、在读研究生等参加科研项目申报。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项目并开展科学研究。
3.5 同类别科研项目,每个申请人每年限领衔申报1项。在时间、精力许可的前提下,允许以参与者的身份同时参加其他申请人的科研项目, 但原则上同时申请和参与的项目不得超过2项。
3.6 涉及患者的临床研究项目,应有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3.7 上溯三年(不含当年),领衔承担的任何科研项目存在未按期结题或存在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记录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3.8 鼓励新入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包含医学、药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申报国家、省、市、院级课题,并作为职称评聘、选人用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4.1 接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申报通知后,科教部拟定申报通知,并通过多种形式向全院发布,重大项目通知到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
4.2 有意向申报者根据申请指南和申报要求认真选题,按有关要求撰写申报材料。
4.3 申请人按申报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在截止日期前送交科教部。
4.4 科教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修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 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科教部汇总、整理申报项目。
4.5 对于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若自由申报项目数量超出限额,由科教部组织进行项目评审、赋分排序,经公示无异议后,择优限额推荐申报项目。
4.6 科教部将拟推荐申报项目呈报分管院领导审阅,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科教部统一完善各项手续,将推荐申报项目报送至主管部门。
5.1 横向项目、非主系列科研项目申报,参照相关要求,由申请人单独提交科教部,按相关程序办理。
5.2 校(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申报,参照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5.3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非主系列科研项目,均需经科教部审核推荐。未经科教部审核、推荐,由申请人自行联系申报的科研项目,医院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者,医院追究其相应责任。
5.4 本管理规定由科教部负责解释。
5.5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